(2019年5月)
根据《北京大学国际合作管理办法(试行)》(校发【2019】40号),凡以北京大学二级单位名义与港澳台地区高校、科研机构或其他社会组织等,通过签订协议、合同、意向书和备忘录(统称协议)等方式开展的各类合作,应报学校港澳台办公室审批备案。
一、 流程
1. 二级单位将协议提交校长法律事务办公室审核;
2. 提交申报材料至国际合作部综合办公室(南阁204);
3. 国际合作部综合办公室转港澳台办公室分办;
4. 港澳台办公室审议,重大合作事项还需提交学校国际合作委员会及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议;
5. 港澳台办公室批复;
6. 签署合作协议。
二、 材料
1. 合作协议文本
2. 《北京大学港澳台合作申请书》(点击此处跳转至下载页面)
三、 说明
1. 二级单位应提前不少于2个月提交申请;
2. 关于重大合作事项,请参照《北京大学国际合作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有关规定;
3. 我校与港澳台地区相关单位签署协议,可签署简体、繁体两种协议文本,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
四、 文档
《北京大学港澳台合作申请书》;
《北京大学国际合作管理办法》。
五、联系信息
1. 国际合作部综合办公室
联系人:陈峦明
联系电话:010-62757453
电子邮箱:lmchen@pku.edu.cn
2. 港澳台办公室,南阁104
联系人:赵嘉新
联系电话:010-62756433
电子邮箱:zjx@pku.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