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22年教育部“港澳与内地大中小学师生交流计划大学生项目”的通知

来源:港澳台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10-26 16:56:15

各单位:

2022年教育部“港澳与内地大中小学师生交流计划大学生项目”申请工作正式启动,各单位可根据与港澳地区高校合作情况,为涉港澳交流项目申请项目经费资助,经由学校港澳台办公室报送至教育部。现将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时间

2021年10月26日至11月5日,港澳台办公室受理2022年全年项目申报。经学校批准,报教育部审核。


二、项目申报条件

(一)申报项目应符合国家重大发展战略需求,对推动内地与港澳高等教育交流合作、促进“双一流”建设具有积极作用。应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完整、规范。

(二)申报项目按类型分为联合培养、教学科研、创新创业、实践交流4类。其中:

联合培养类包括内地与港澳高校合作开展本科生及研究生联合培养、学分互认、交换生等项目。申报时应提供与港澳高校签订的联合培养或学分互认等合作协议,且有详细的培养方案和课程计划。

教学科研类包括内地与港澳高校合作开展课程交流、教学实习、科研交流、实验室共建等项目。申报时应有明确的科研计划,并且在项目结束后能够提交有价值的科研成果。

创新创业类包括内地与港澳高校合作开展创新创业培训、创业辅导、企业实习等项目。申报时应在创新创业领域具有较好工作基础或比较优势,有明确的创新创业计划,且能充分调动资源,吸纳知名企业或知名创新创业人物参与。

实践交流类包括内地与港澳高校合作开展国情考察、社会实践等项目,项目设计应含有细化日程安排。

(三)申报项目按时间分为长期项目和短期项目

长期项目指学习、科研、实习时间3个月(含)到1学年(含)的项目;

短期项目指学习、科研、实习时间3天到3个月以内的项目。

(四)项目执行期及人数

本次申报的所有项目需在2022年1月至12月执行。执行时间在2022年底至2023年初的项目亦可申报,此类项目开始时间需在2022年12月31日之前。项目招收的港澳师生人数原则上不少于10人。

(五)鉴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尚未结束,2022年上半年,各单位可适当设计实施线上项目,并对线下项目转为线上开展的可能性加以考虑并作好预案,务必确保疫情突发变化时能够及时调整项目形式继续开展。请在申报项目名称中明确开展方式,即在项目名称中注明“线下”、“线上”“线上线下相结合”,并根据线上交流项目实际经费需求填报预算明细,可包含:讲座课酬费、课件制作费、助教劳务费、场地租赁费、资料印刷费、设备软件使用费、证书制作费等。如未按要求填报,申请将予以退回。

(六)2021年已批准立项但因疫情影响延期至2022年的项目,需重新申报,并在“项目说明”一栏中备注项目延期情况。2021年未执行的项目经费,将在2022年申报项目时予以抵扣。


三、资助方式与内容

申报成功的项目由教育部提供全额或部分资助,主要用于支持组织港澳高校学生(全日制的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原则上应为港澳籍学生)、教师(师生比原则上不超过1:10)来内地进行学习、交流、科研或实习。教师讲学活动不在项目资助范围之内。

长期项目资助经费包括教学补助(包括注册费、实验费、实习费、基本教材费)、住宿费、生活费、交通补助等;短期项目按每人每天核定标准(最多550元/人/天)资助经费,包干使用。

项目下拨经费为国库零余额经费,请各单位申报时详细规划活动、精确核定预算。


四、港澳参与单位

申报项目的合作方应为以下一所或多所港澳高校。

香港:香港大学、香港中文大学、香港科技大学、香港理工大学、香港浸会大学、香港城市大学、香港公开大学、香港教育大学、香港演艺学院、岭南大学、珠海学院、香港树仁大学。

澳门:澳门大学、澳门理工学院、澳门旅游学院、澳门科技大学、澳门城市大学、澳门镜湖护理学院。


五、申报要求

请有意申请项目的单位与港澳合作学校执行单位确定并落实港澳师生来校交流实施方案,填写《港澳与内地大中小学师生交流计划大学生项目申请书》(见附件1)及《项目确认书》(见附件2,本单位及港澳合作单位签字盖章并扫描),将以上电子版材料于2021年11月5日12:00前发送至港澳台办公室邮箱(gangaotai@pku.edu.cn)。

如有相关问题,请电话或邮件联系港澳台办公室。


联系人:赵嘉新

联系电话:62756433

电子邮箱:gangaotai@pku.edu.cn

办公地址:南阁104港澳台办公室


港澳台办公室

2021年10月26日